- 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九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9-4-6 来源:zikao365 点击数: 作者:本站整理
第九章 刑法
一、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鲜明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方案对刑法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我国刑法的惩罚性任务和保卫性任务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而可分割的。
五、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六、罪刑法定原则从其基本内涵出发,派生出四项有关的要求:
1.排斥习惯法;
2.反对不定期刑;
3.禁止使用类推;
4.刑法的效力不溯及既往。
七、所谓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包括三种情况:
1.犯罪行为和结果都不能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
2.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
3.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
八、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们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至于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则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九、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至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犯罪的问题,如果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其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十、不论是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凡是在我国领域以外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十一、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主要有四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旧兼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十二、犯罪这个概念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十三、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十四、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十五、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十六、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十七、犯罪客体可分为: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
3.直接客体:指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它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区分此罪与被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十八、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1.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体现犯罪的本质,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每一犯罪都具有。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旬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5.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十九、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罪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十、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方式,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因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二十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没有参加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
4.防卫不能过当。
至于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则属于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
二十二、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因而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二十三、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二十四、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十五、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的,是预备犯。构成预备犯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1.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2.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3.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十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十七、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犯所造成的危害,一般说来要小于既遂犯,因而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十八、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十九、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
1.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
三十、前一种情况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在犯罪过程 中停止犯罪行为。
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十一、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十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犯罪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这是指:
①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不是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数个人共同实施犯罪。
②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③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三十三、正因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下列三种情况不属于共同犯罪:
1.同时犯罪。
2.共同过失犯罪。
3.单方故意犯罪。
三十四、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人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十五、犯罪集团的特征是:
1.人数较多,至少有三人。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不是偶尔进行犯罪活动之后就散伙。
3.重要的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所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三十六、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三十七、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八、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
教唆犯的罪名,应按其所教唆的犯罪确定。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十、刑罚:是审判机关心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刑罚也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四十一、刑罚具有下列三个不同于其他强制方法的特征:
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四十二、刑罚的目的:寓教于罚,罚教结合,以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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