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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九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9-4-6  来源:zikao365   点击数:  作者:本站整理
三、预防犯罪包括:

  1.特殊预防:指通过处罚犯罪,预防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亦即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使之改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

  2.一般预防:指通过惩罚犯罪,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密切结合、相辅相成而不可偏废的。

  四十四、我国刑罚分为:

  1.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主刑。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判处和执行不止一种的附加刑。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四十五、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的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2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时候最多不能超过3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四十六、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实行同工同酬。

  四十七、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的时候最高不能超过1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1到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四十八、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时候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十九、有期徒刑和拘役虽然都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简)

  1.适用对象不同。

  2.期限不同。

  3.执行场所不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五十、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的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十一、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五十二、死刑的适用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1.对适用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了严格规定。

  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作了限制。

  3.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4.规定了“死缓”制度。死缓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适用死刑的一种制度。

  五十三、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对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五十四、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五十五、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五十六、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十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五十八、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情节严重的贪财图利的犯罪。没收财产只限于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

  五十九、没收财产和罚金适用于犯罪分子时,虽然都是对其财产的剥夺,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1.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有的财产,如房屋、家具、存款等。

  2.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没收财产是一次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不存在分期没收的问题。

  六十、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六十一、量刑必须遵循的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2.以刑法为准绳。

  六十二、量刑要作到以刑法为准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严格遵守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及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和刑罚制度的各种规定,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一律平等;对不满14周岁的人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等。

  2.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关于具体犯罪处刑的规定,除了刑法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得超越法定刑的限度。

  3.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据以决定刑罚的轻重和是否免除处罚。

  4.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关于处理犯罪物品的规定。

  六十三、量刑情节以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分为:

  1.法定情节: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据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节。

  2.酌定情节:指法律未作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是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六十四、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十五、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十六、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上,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六十七、根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判决前的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六十八、缓刑: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六十九、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七十、减刑: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七十一、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减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3.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七十二、假释: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用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七十三、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假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2.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期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3.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七十四、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如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而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如无以上三种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七十五、在刑法理论上,时效可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七十六、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的制裁,刑法还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七十七、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上述的追诉期限,都不能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十八、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十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家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七十九、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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