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九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9-4-6 来源:zikao365 点击数: 作者:本站整理
八十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八十二、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八十三、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行窃的行为。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人。
八十四、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八十五、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八十六、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方面:必须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八十七、对贪污罪的处罚有下列四个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八十八、贿赂罪:是受贿赂、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合称。
八十九、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九十、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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