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9-4-6 来源:zikao365 点击数: 作者:本站整理
五十二、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等诉讼活动。
五十三、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五十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论自行侦查还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都应在一个月内办结。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五十五、提起公诉: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五十六、提起公诉应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七、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五十八、不起诉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十九、对于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不起诉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若对人民检察院的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规定。
六十一、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六十二、第一审程序的法庭审判,包括相互联系的5个阶段,即:开庭、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六十三、法庭调查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六十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庭审理应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六十五、自诉案件: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它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和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不端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六十六、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只能在基层法院使用)
六十七、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六十八、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六十九、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要求补充侦查或者追加起诉的;
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等。
七十、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七十一、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
七十二、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七十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经过审理后,应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1.对原判决这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主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进行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也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七十四、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在上诉不加刑之限。
七十五、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七十六、一二审案件都应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七十七、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程序。
七十八、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均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七十九、中给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八十、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八十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八十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八十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提起申诉的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能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八十四、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八十五、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八十六、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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