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年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十一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9-4-6 来源:zikao365 点击数: 作者:本站整理
五十三、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不得延长,如超过三个月,则应转为普通程序。
五十四、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十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采取合议制。
五十六、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五十七、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五十八、适用特别程序的只限于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五十九、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可独议,也可合议审制)
六十、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他的适用特别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六十一、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六十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六十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破产企业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十四、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
六十五、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六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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