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第十四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9-10-24 来源:zikao365 点击数: 作者:本站整理
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4、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对其遗产中的部分财产采分割制。但这只限于两种情况,即一是它的第6条允许当事人可以指定一国或数国的法律调整其全部财产中的某些财产的继承问题。二是15条规定:本公约所规定的准据法,并不妨碍某一国家鉴于经济,家庭和社会原因在继承制度中规定某些不动产,企业或某类特殊财产的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5、公约接受转致。它的第4条规定,如果根据本公约第3条的规定,继承所应适用的法律为非缔约国的法律,而该非缔约国的冲突规范规定继承的全部或部分应适用另一非缔约国的法律,而该另一非缔约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自己的法律的,则适用该另一非缔约国的法律。
6、公约明确规定了被确定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首先,由于本公约是针对遗产继承准据法的确定的,因而它不适用于遗嘱方式,遗嘱能力,与夫妻财产制有关的问题,以及与继承无直接关系而产生或移转的权利和财产,包括属多人所有的共有财产、退休金、保险合同及类似问题。其次,它规定依该公约确定的准据法不适用于解决继承中:
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权利及其继承份额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因死亡而产生的其他继承权利(如司法或其他机关为被继承人的亲属保留的财产);②取消继承权,丧失继承资格;③计算继承份额时的比例及数额;④应继份、保留份和遗嘱中的其他限制;⑤遗嘱内容的实质效力。
7、公约规定了“继承协议”的有关问题。公约规定的继承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商定的,用于设立、变更和取消一方或数方协议当事人在未来继承中的权利的书面协议。也就是说,公约允许在西方久已有之的、当事人通过“继承契约”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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