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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第十二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9-10-24  来源:zikao365   点击数:  作者:本站整理
是: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并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发给货物。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货物在应该到的日期7天后仍未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所赋予的权利。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是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费用,并有权援引《华沙公约》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和责任限额以减免或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义务是按时安全地把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华沙公约》规定了免除或减轻承运人责任的事由:(1)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或其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2)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以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3)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但后来《海牙议定书》删除了第三项免责事由。《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享受免责或减责的条件是承运人须证明自己无过失。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如果托运人在交运时已特别声明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交付必要的附加费,则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有意的不良行为或过失,而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此种过失被认为等于有意的不良行为时,承运人即无权引用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海牙议定书》将“有意的不良行为”修改为“故意造成损失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漠不关心的行为或不行为”。

  《瓜达拉哈拉公约》规定: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雇用代理范围内行事时,对实际承运人所办运输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根据该公约可能判定缔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但上述人和人不应承担超过对他适用的限额。

  索赔与诉讼:《华沙公约》规定,收货人在收受货物时如发现货物有损坏,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提出异议。如果延迟交货,最迟应在货物交由其支配起14天内提出异议。《海牙议定书》将上述两个期间分别修改为14天和21天。托运人有权向第一承运人起诉,收货人有权向最后一个承运人起诉,而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起诉。各承运人都应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华沙公约》规定为2年,自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之日或自运输停止之日起计算。具体计算方式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决定。

  关于诉讼管辖,《华沙公约》规定,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原告缔约国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合同的机构所在地或目的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当事人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变更管辖权的,如果违背该公约的规则,则一律无效。但当事人可以订立仲裁条款。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以统一旧华沙体制下的各项公约和议定书为目标,并在其基础上对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举行了重大修改。新公约的主要修改之处在于:由过错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公约规定,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一个或者几个原因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1)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3)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4)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我国已于2005年2月28日决定批准该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其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国际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并把海上,铁路,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结合起来,托运人只需一次托运,一次订约,一次保险,一次付费,即可把货物托运到指定地点,因而减少了麻烦,降低了风险,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主持下起草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5月在日内瓦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在会议最后文件上签了字。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对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各个阶段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以“本人”的身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发货人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

  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时签发,根据发货人的选择,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推定过失责任制,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由其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所引起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但多式联运经营人如果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则不负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规定: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每包或每一其他货运单位不超过920个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75个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如果多式联运中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毛重每公斤不超过8.33个特别提款权;对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相当于对延迟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两倍半,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

  发货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发货人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收货人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索赔通知,一般应在接收货物后6天内提出;如果是延迟交货的索赔,则应在接收货物后60天内提出。多式联运经营人给发货人的索赔通知,应在损失发生后90天内提出。

  诉讼时效,公约规定为2年,自货物或部分货物交付之日的次一日或应交付的最后一日的次一日起算。

  公约规定,原告可以在他选择的法院根据该公约提起诉讼,但该法院须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有管辖权,且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其管辖范围内:(1)被告的主营业所或惯常居所;(2)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地;(3)货物的接管地或交付地;(4)多式联运单据中所载明的诉讼地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国际陆地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 .必须由保险人签发的书面文件来证明,此种书面文件主要是保险单,也包括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其他书面的保险凭证。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指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一般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但英国也准许自然人经营保险业。例如著名的伦敦劳埃德保险社便是由众多自然人组成的保险团体。主要权利:1)签发保险单;2)收取保险费;3)进行再保险;4)出险赔偿后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代位求偿权;5)按推定全损赔偿后,通过委付获得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6)发生承保险别项下的事故时,有权参与对损失和事故的勘查和检验;7)在免责范围内有权拒赔。

  义务:1)接受投保单后,签发保险单;2)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已发生的承保险别项下的损失,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大小的比例给予赔偿。

  被保险人,是指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在货物出险后接受赔偿金额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对被保险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即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

  投保人,也称保单持有人,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是:1)接受保险单正本,并可将保险单随货物转让给他人;2)出险后有索赔权;3)就同一批货物进行重复保险;4)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可要求解除合同或减少保险金额。

  义务:1)支付保险费;2)对被保险货物情况陈述的正确性负责,如在陈述中有欺诈行为,可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赔的依据。3)被保险货物出险后,即时通知保险人,自行或按保险人的指示,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4)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通过权利转移证书把对该货物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另外还有特别附加险。附加险一般不可单独投保,而须以投保一种主要险别为前提。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1、平安险,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责任范围: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货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英文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1)上述平安险中的各项责任;(2)被保险货物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又称综合险。责任范围最广。投保后无须再投保附加险。责任范围:1)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中的各项责任;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的损失。包括了平安险,水渍险和11种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陆地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1、陆运险。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运综合险。责任范围是:(1)上述陆运险的全部责任;(2)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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