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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年自考国际私法笔记第十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9-10-24  来源:zikao365   点击数:  作者:本站整理
自己的广播节目利用自己的设备暂时录制;d、仅用于教学与科研目的。

  (4)录制者的非自动保护原则。对录制者就其录制品享有邻接权,对于表演者就载有其表演的录音所享有的邻接权,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即受保护录制品的一切复制品或其包装物上必须标有:a、表示录制品邻接权保留的符号“”;b、首次发行年份;c、主要表演者及权利人姓名。

  (5)权利保护期限。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提供的最短保护期不得少于20年,对于录音制品及已载于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自录制之日起算;对于未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从表演活动发生之日起算;对于广播节目,则从播出之日起算。

  (6)追溯力。第一,公约不影响在某个成员国参加它之前已经受到保护的那些权利。第二,公约不要求其成员国对它们参加公约前已发生的表演,广播或已录制的录音制品给予保护。(表明无追溯力)。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在日内瓦缔结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仅仅涉及对录音制品的保护,是一个极简短的专门性公约。该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截至2005年4月15日,共有74个国家参加了这一公约。中国在1992年11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公约自1993年4月30日起对中国生效。该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非自动保护原则。其保护期至少为20年,从录音制品首次制作或出版时起算。该公约是一个开放性公约,不以参加任何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前提条件。加入该公约时,不允许任何保留。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1989年4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缔结。该公约已生效,至2004年10月15日供13个成员国。主要是一个程序性条约,没有实体条款。目的是阻止非法复制的录像制品在国际市场传播。

  《关于播送有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不直接保护任何版权或邻接权,只要求成员国承担义务。于1974年5月21日在布鲁塞尔通过,1979年8月25日生效。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三家共同管理。截至2004年10月15日,公约有26个成员国。也是一个无追溯力的,开放性公约,对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系统所属机构的成员国开放。

  经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4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条约。适用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主要内容有:

  1)总则和基本原则。协定第一部确立了成员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包含《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所规定义务。基本原则主要为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提供前所未有的高标准保护。

  2)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7大主要类别: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在保护期限、权利范围和有关使用的规定方面,都大大超过过去任何国际条约的规定。

  3)知识产权的实施。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程序。这一点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同。在以往的国际条约中,大都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完全由各国国内法解决。而协定统一规定实施程序,是从程序上保障对知识产权实施的高标准国际保护。

  4)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应以知识产权被许可或被注册为准。即采取非自动保护原则。

  5)关于争端的防止及解决。应本着“透明度”的原则,将各自的有关立法加以公布并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便其他缔约方和知识产权持有人了解它们。政府间或半政府间机构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定,也必须公布并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一旦缔约国间发生知识产权争端,协定规定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并允许跨行业的交叉贸易报复来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6)最后条款。除非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协定条款提出任何保留。但协定有安全例外条款,即缔约方可以不透露损害国家安全的法规,并可采取行动维护国家安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883年《巴黎公约》成员国组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同盟,1887年《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组成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同盟。1893年两个同盟合二为一,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在该联合国际局的提议下,1967年7月14日召开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缔结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并经1979年10月2日修正。中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加入书,该公约于同年6月3日对中国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当今国际上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促进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保护和使用,以及保证知识产权联盟各国间的行政合作。

  该组织的具体任务是:鼓励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立法,给发展中国有以法律,技术援助,收集情报和传播情报,以及办理国际注册或成员国之间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等。

  对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技术援助包括:就技术转让,起草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给发展中国家予以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专利和专利文献机构并为其培养专业工作人员等。

  世贸组织 :是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的。它于1995年1月成立,截至2005年2月16日,其有148个成员。中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系列多边协议已于2001年12月11日起对中国生效。

  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

  国际法源:中国已先后加入了几个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1980年加入《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4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并已加入其议定书;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2001年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国内法源:

  1)专利权方面。采取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对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专利法》规定,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专利法》不仅允许外国人享有优先权,而且规定了本国优先权。

  2)商标权方面。也是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其条件跟专利法相同。2001年修正的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3)著作权方面。①中国1990年颁布,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及无国籍人的作者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②200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保护。③2001年《集成电路布图设地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进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该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④《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于1992年9月发布,同年9月30日起施行。这规定所保护的外国作品范围包括:1)作者或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2)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同时发表的作品;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此外,国务院于2002 年1月通过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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