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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5网友整理西方政治制度问答题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一般说,检察机关附属在法院内,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审判和检察同设置在一个机关内,由此称它为审检合署。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

  205.比较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庭审程序的不同特点:西方国家法院庭审在程序上规定实行言词审理原则,案件必须经过合法的言词辩论才能进行裁决。在审判方式上,两在法系国家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对审,也就是所谓辩论主义原则,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互相对质抗衡,通过双方律师的辩论来澄清事实,法官则作为相对消极的角色根据双方辩论的结果进行裁决。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庭审中实行的是审问式的程序,由庭长主动对被告、原告和法庭有关成员展示有关证据和勘验报告。最后由法官做出判决

  206.比较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与宪法法院审查制度的不同特点⑴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主要是通过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来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这就是说,其审查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⑵宪法法院审查制度。它们不审理普通民、刑事案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职权范围比违宪审查要广泛得多⑶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方面相比有着明显的特点①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不同,可以进行抽象的违宪审查,无需以具体诉讼案件进行违宪检查②宪法法院只有违宪审查权、宪法争议仲裁权和弹劾案审判权先进,但没有司法权,实行一审终审制③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审案不受判例的约束,而且审查法律的违宪与否与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无关,所以各国都赋予宪法省院的裁决以一般的效力,即有权撤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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