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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5网友整理西方政治制度问答题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民应该选出同等数量的代表。所谓不平等选举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每个投票人所投票数不等;二是每票的价值不等。各国对于这一原则的重视与强调即未能解决选举中存在的形式实质不平等这两者之间的矛盾

  45. 什么是秘密投票?秘密投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实质上是形式上的平等:秘密投票是指选民遵循选举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选票不署名,不向他人公开。秘密投票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是形式上的平等。因为控制者的长期影响往往在受控者作出选择前就已经产生了作用。

  此外,秘密投票由于不记名而为投票者较少顾虑后果提供了条件,因此,不负责任地填写选票的情况在一定意义上对选举的良好动作也会有所限制,但更主要的是,秘密投票所提供的自由空间是必不可的制度保障

  46. 公开投票的方式有:欢呼投票、唱名投票、举手投票、双记名(即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两个名字同署)投票

  47. 什么是自由选举原则?决定自由选举的有:自由选举原则要求选民的投票完全出于自愿,任何官方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不能对选民施加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压力,不能强制选民投票。影响自由选举程度的因素有三:一是秘密选举;二是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就是强制选举。三是选民提出候选人的自由。

  48. 选举公开的内容有四:一是候选人情况公开;二是选举过程公开;三是候选人公开表达自己的见解与主张。四是公布竞选经费的来源与使用情况

  49. 什么是候选人资格?它有哪些明确规定:候选人资格是指公民享有被选举权所应具备的条件。这一条件比选民资格要高,这与现代政治的专业化要求是相符合的。各国对候选人资格的限制主要有:一是国籍资格,必须是本国公民;二是年龄资格;三是居住资格。除此而外,一些国家还有职业限制和一定形式的财产限制。

  50. 选民名册的编制方法:职权编制,由编制机关依法定职权进行;申请编制,如法国根据选举人的申请而登记;随时编制,即选一次登记一次;定期编制,美国规定登记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永久编制,如英国

  51. 选区划分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现存的行政区域划分;二是按人口数目划分。后者比前者更为平等。后者是指根据所要选出的代表人数,将全国划分为相应数目的选区,每个选区的人口数大致相当。现在各国议会下院的选举都是采用这种方法

  52. 选举投票方式包括直接投票和间接投票两种。直接选举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投票选举的选举人选举产生。西方国家,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上院议员及总统则各有不同。现在美国参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法国总统是直接选举产生,但参议员却是间接选举产生

  53. 美国总统间接选举具有的直接选举的意义:美国最早形成了间接选举总统的制度,其理论根据是对民主理性能力的怀疑。总统由与国会议员数字相同且来源州相同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共538人,这种间接选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直接选举的原则,因为选举人团的成员在当选时就表明了他的选举倾向。因此,这种间接选举也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直接选举的原则

  54. 竞选班子的成员大致有⑴候选人政治上的亲密朋友、他们与候选人个人的关系密切,对候选人的竞选活动鼎力相助⑵一般性工作人员,他们负责竞选活动中的具体工作⑶义务助选人员⑷近年来在西方各国兴起的竞选咨询专家,他们已成为决定竞选获胜与否的极为关键的因素

  55. 候选人产生的办法有五种:一是政党提名,这是最普遍的方法;二是选民预选;三是选民签署;四是个人登记,多用于选基层的公职人员;五是临时写人,当选率极低。

  56. 竞选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一是由竞选委员会向选民募集资金;二是政治行动委员会的赞助,主要在美国,它是非党派组织,由工会、行业协会或各种社会团体组成。三是财团的支持。四是公费竞选。

  57. 选举争讼有几种?引起当选争讼的原因有?评论员资格审查的两种形式:选举争诉的内容包括:选举人名册争讼、选举效力争讼、当选效力争讼。选举争诉原因:包括认为当选人资格不符、所得票数不实、计票有误、甚至是整个选举无效。审查形式

  ⑴凡当选议员都需经过议会审查,不论其当选资格是否发生争讼,非经审查合格,议员资格不能成立⑵根据有关当事人提起的选举争讼由法院或由议会作出裁决,认定或否定当选人的当选资格

  58. 负责选举争讼的专门机构:司法机构、议会、宪法委员会,如法国的;专门的选举法院

  59. 英国普选制演变的意义: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现代选举制度的国家之一,选举制度的演变历程具有典型意义。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政权虽然在1689年权利法案中规定国会议员实行自由选举,但是选民资格仍然受到很多限制,至使拥有选举权的人数远远不能达到资产阶级已经灌输给社会的自由平等的政治理想,因此,英国的选举进行了多次改革。1832年议会制定英格兰与威尔士人民代表法,实行选举改革。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英国又于1867年再次修改选举法,使城市工作获得了选举权。1883年,公布取缔选举舞弊法,规定了选举费用限额和选举舞弊的刑罚。1949年,人民代表法统一规定了地方和全国选举的选民资格。1970年,英国男女公民的选举年年龄全国各地均降为18岁,至此才最终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普选制。英国的选举仅仅意味着对下院议员的选举,国王和上院议员则不经选举,内阁由议会产生

  60. 法国普选制的演变发展过程:法国选举制度的演变历程十分曲折。1789年的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法国于1791年制定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的共和政体,确认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1794年大资产阶级的热月政变推翻了雅各宾政权,于1795年公布宪法,废除普选权、直接选举方式和一院制,规定只缴纳地税和人头者才有选举权,实行间接选举和两院制。1848年,法国爆发二月革命,推翻了七月王朝,成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由普选产生,议会仍为一院制,1974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又将对公民选举权的年龄限制由原来的21岁降低到18岁。法国普选制确立

  61. 西方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是怎样形成的?它的意义是什么:普遍原则强调选举权范围的广泛性,即公民凡达到选举年龄,且按宪法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者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选举权的普遍性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普选制为民主政治的良性运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西方各国普选制演变的历史表明,普选权是经过广大人民的艰苦斗争而逐步取得的,并没有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政权的建立而自然地出现。普选制承认并保护拥有公民权的所有公民的选举权,但不等于对公民的选举权没有任何限制,普选制仍然存在选举年龄限制,存在对于特殊职业者和其他特殊人群的限制,这是政治生活得以理性组织的保障。其意义:一是统合各种社会力量,为各种政治观点包括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对于政府的不满提供了开放而又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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