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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5网友整理西方政治制度问答题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不轻易用,它是一种引而不发的权力,备而不用的武器,是牵制行政和司法的重要手段。对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官员是不能运用弹劾程序的。和这议会内阁制的不信案不同,议会内阁制的不信任案涉及的是政治责任问题。

  如果议会中多数谇员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和重要政策的法案,或者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不同,议会内阁制的不信任案,政府就得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总统制下的政府官员只有当涉嫌犯罪违法才能被弹劾。因此,弹劾案所指的是追究政府司法责任,不信任案所指的是追究政府内阁的政治责任

  97. 议会议事的原则:一是法定人数原则,多数国家规定要超出议员总数的一半才能开会;二是会议公开的原则;三是一事不再议原则

  98. 议会的立法程序:⑴法案的提出。法案通常由议员或政府提出,各国不尽一致。美国的的法案只能由议会提出,政府没有提案权;英国和法国的政府和和议员都有提案权,但政府的提案权要大于议员。一些国家甚至发展到政府领导议会的立法工作的地步⑵法案的讨论。法案的讨论是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讨论法案一般要经过三读程序。以英国为例,一读即正式向下院提出法案,其作用是通告、审醒;二读主要是辩论;二读后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一般由专业的委员会审议,这种审议多半属于业务性、技术性和文字性的,三读即表决,是下院全体议员以下院名义的最终表态⑶法案的通过。法案通过是指采用表决的形式使法案成为法律的一项立法程序。普通法案中绝大多数以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宪法和宪法性法案要求不得低于2/3 的多数通过。有的国家对此类法案还要进行公民复决⑷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即议会通过的法律按法定程序和方式予以正式公布,使该法律正式生效。一般都是由国家元首行使公布法律的权力。法国的法律在总统公布前需经过宪法委员会的审议,宪法委有权裁决法案不得实施。

  99. 议会政治危机的表现:一是议会的地位的衰落和权力的虚化。议会的立法权已听命于政府。

  二是议会决策模式的固有缺陷与立法效能的萎缩。即现代议会的决策模式与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事务管理之间越来越缺乏相容性,议会也越来越不能有效地表达民意。三是行政权力的膨胀对议会权力的侵蚀

  100.议会政治危机形成的原因:就是行政集权形成的原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国家政治的中心不在政府,而在议会。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对社会各方面的干预越来越大,特别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政府不可避免地深深卷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其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和范围越来越多。政府挟其由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形成起来的优势,不仅强化了宪法原来赋予它行使的行政权,而且对这种行政权进行了最大的扩充;不仅夺走了过去属于议会的相当一部分立法权,而且把议会降为批准政府政策的橡皮图章。不难发现,议会政治危机的加深是行政高度集权的结果,但是,行政高度集权和议会政治危机的经济、政治的根源却是共同的

  101.国家元首世袭制和选举制的区别:凡担任国家元首职务,不经民主选举,而按照血缘关系,依法世代相传,属于世袭制;凡按照宪法或法律规定,国家元首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并有一定任期,属于选举制

  102.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各有哪些特点:按照君主掌握权力的大小,君主立宪制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两种。前者是指君主仍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政大权于一身,是国家权力中心。

  现在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议会君主制国家的实权完全掌握在形式上对议会负责的内阁手中,君主只是国家的象征。不掌握实际的统治权力,也不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人物,但其在礼仪上的作用、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力和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实际作用,仍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

  103.君主的作用是其他机构无法取代的表现在:一是君主可以作为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由此而产生人民崇拜和对国家的认同感具有不可估量的精神作用;二是君主的政治经验丰富,见多识广,对政府决策有一定的帮助作用。三是在英国,英王还起着联系英联邦各成员国的纽带作用

  104.实权元首总统与虚位元首总统的不同之处:在总统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这同世袭的、终身任职的君主制度是根本对立的。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往往兼任政府首脑,行政大权集中于总统,成为实权。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同样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但是总统不掌握行政权而由政府掌握行政权,总统不对自己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负责,总统发布的命令和决定须经总理或有关部长签署,否则不生效。这种不掌握行政权的总统通常只是行政礼仪性的职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所起的实际作用远不如政府总理,更比不上掌握行政权的总统,因而又称为虚位元首

  105.政府与国家的关系:政府和为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政府的职能不断扩大,政府机构也完善。国家的性质决定政府的性质,政府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政府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政府与国家关系非常密切。一般讲,国家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机构,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而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它依赖并从属于国家,是国家机器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政府的职能就是国家职能的具体化,国家的本质主要通过政府的体现出来,从这个意义讲,政府的职能是代表统治阶级实行行政统治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没有适当形式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106.内阁组阁的原则:一是相容或不相容的原则,即内阁成员或者必须是议员,或者不得是议员,前者如英国,后者如美国(副总统除外);二是不得兼职或从事营业的原则

  107.美国总统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在总统制三权分立的国家中,总统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美国总统有权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有权赦免犯罪(仅限于依据联邦法律判罪的。另外,弹劾判罪不在其列)。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对总统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它所享有的司权上,它可以解释宪法并把它认为违宪的总统的行政命令宣布为无效

  108.法国总统与内阁的关系:法国的内阁政府是中央最高机关,它肩负着双重责任,一方面要对议会负责,另一方面要对总统负责,它起着联系议会和总统的桥梁作用。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总统虽然不是政府首脑,但总统有权主持政府内阁会议,只是由总统主持的称为部长会议,总理主持的称为内阁会议,而参加的成员基本上相同的。而且,随着总统权力越来越扩大,内阁会议召开的次数越来越少,重要决策都是在总统主持的部分会议上讨论决定的。总理与总统发生意见分歧时,要服从总统决定。内阁会议寓言的法令和命令由总统签署,总理副署。内阁政府的组成。阁员的任免,内阁会议(国务员会议)及其制定法令和命令的权力完全由总统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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