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学考试之行政史名词解释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厅:清代设置的地方行政单位。厅本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知府常派副职同知、通判分区管理所属州县政务,其办事处就叫厅。开始只是府的分防单位,到后来便逐渐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一般的厅属知府管辖,也有少数布政司直接管辖,称直隶厅。相当于县,直隶厅相当于府。
保、甲、牌制度:清代地方基层的人户编制,地丁合一之后,人口流动程度增大,为了强化封建治安和对基层的控制,雍正以后建立此制。以10户为一牌(牌头),10牌为一甲(甲长),10甲为一保(保正),定居人口均设门牌和保甲册,保甲册以户为单位,按甲汇造。
旗盟制度:清代在蒙古统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下设一班属官,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然后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分别担任,职务世袭。
第十章 晚清政府
总理衙门:总署、译署。1861年设立负责外交的机构。由恭亲王奕诉等总理其事,它是一个既有买办性又有近代性的行政管理机构。存在了40年。
南洋通商大臣:初为五口通商大臣,是在《南京条约》签订后设立的,1873年后改为现名。掌管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各省中外交涉通商事务,各新旧口岸税银,出入船只数目也由其稽核。
总税务司:1861年清政府设立的全国性税务机构,并作命英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隶属总理衙门。掌管海关征收税课,综理全国总税务行政与关员任免之事。形式上是海关行政机构,实际是列强侵略中国的工具。
同文馆:1862年学习外语和科技的学校,其负责人是管理大臣,教学人员中以洋人居多。它为各通商口岸与海关培养了不少翻译人才和买办与洋奴。1901年并入京师大学堂。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共23条,分为“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和义务”两部分。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皇帝总揽军事行政、司法等权。同时也限制了君主专制的权力。
资政院:1910年10月在立宪派的推动下成立,议员分钦定和民选两种,职权为议定国家预算、决算,修订或废除法令等,不是立法机关,也无最后决定权,仅为咨询协商作用。
《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清政府颁布,形式上缩小了皇帝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使内阁成为最高行政中枢。
弼德院:晚清仿照英、日枢密院设立,目的是制约内阁,为皇帝咨询。正付院长各1人,顾问大臣32人,定期会议,为皇帝咨询。
“皇族内阁”:1911年5月,为抵制和应付立宪派,颁布了“新内阁官制”,设立了“责任内阁”。以奕 为总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为协理大臣。13名阁员中,满族贵族占8人,其中皇族有5人,故称为皇族内阁。它对封建专制体制有改良,但并非是近代内阁制国家的责任内阁。
“百日维新”:1898-6-11(光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变法)~9-21(慈喜太后发动政变)共103天。此间,光绪皇帝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加强变法决策机构、废除八股、提倡上书言事,由于顽固派的反对,很快失败。
第十一章 南京临时政府
《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临时参议院根据孙中山的建议,制定并颁布该法,是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是临时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把总统制改成责任内阁制。
南京府:临时政府在南京设立的地方行政机构。直属内务部。该府设府知事一人,直属内务总长指挥和监督。
中华民国军务院:护国战争开始后,各省护国军于1916年5月成立,各省都督府与护国军各自为政,无严格统属关系。袁世凯死后,军务院撤销。
总裁会议制:中国民国军政府改组后,建立的一种行政体制。1917年9月,在护法运动中成立了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后来南方军阀为排挤孙中山,对军政府改组,总裁会议制军阀分赃的工具。
第十二章 北洋军阀
政事堂:袁世凯为加强自身的统治,于1914年5月,设立的机构。设国务卿一人,赞襄大统政务,政事堂议政以法治、政治、财政三种讨论会的方式进行,三个讨论会均要秉承袁世凯的旨意提出决策事实,供袁参考。政事堂实际上是一个咨询机构。
超责任内阁:袁世凯死后,继任的总统黎元洪任命段祺瑞为国务总理,组成新内阁。表面上是新内阁采用的是责任内阁制,国务总理的行政权力要受总统限制。但段凭借军事实力,有意将总理及内阁二权超出《临时约法》规定之范围,把内阁地位提高,故称~.
“府院之争”:以黎为首的总统府与以段为首的国务院的斗争。1917年3月在中国是否参战问题上,段在日本支下要参战,黎在美国支持不参战。后黎免去了段的职务,并请强勋调停,又引起了张勋复辟。
“贿选宪法”:曹锟在1923年10月,成为“贿选总统”后,指使国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人称~.它赋予总统以极大的权力,便利了曹锟的专制独裁。
中华民国军政府:面对北伐军的进攻,张作霖于1927年6月公布《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令》,组成中华民国军政府,自任陆海军大元帅,军政府实行大元帅独裁制。大元帅不对任何机关负责。故该军政府是军事独裁政府。
盟旗制度:是外蒙古的主要组织形式。旗是基本的编制单位,也是实际行政单位。其首长是世袭的扎萨。盟是数旗的合称。盟主要办理各旗不能决定的事务和蒙藏院及地方官交办事务。
平政院:袁世凯于1914年设立的行政制裁机关。直属大总经,院长由总统特任,指挥监督全院事务。主要监督中央或地方政府对人民的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
肃政厅:1914年4月成立的行政弹劾机关,主官由总统任命,它可弹劾院总统之外的各级官吏,但从执行的结果看,被弹劾的多为地之官吏。
第十三章 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
训政: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宣布,军政结束,训政开始。在国民党通过的《训政纲领》中规定:在这一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训政实际是一党专政。
五院制:南京中央政府的一级机构。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各院院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并向其负责。该五院分别是全国最高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机关。
中政会:1924年成立的,全称是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常委确定它为全国实行训政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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