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公务员制度串讲第八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6.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是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
7.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予任命职务:①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②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③转换职位任职的;④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⑤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⑥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可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种类型,对初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的任职;第二种类型,当国家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的任职。
8.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①转换职位的;②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③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④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⑤退休的;⑥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⑦因其他原则需要免职的。可分两大类型:第一种类型,当国家公务员转任、轮换、挂职锻炼、晋升或降低职务,或者因其他原则职务发生变化时,需要免掉其原任职务,重新任命新的职务;第二种类型,当国家公务员本人实际上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再履行职务时,需要对国家公务员予以免职。
9.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②受到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③辞职和被辞退的;④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⑤死亡的。
10.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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