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公务员制度串讲第六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变更的机关: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撤销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政府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有权建议变更、撤销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变更的程序: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变更程序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程序是一致的。
2.解除行政处分的内容。P122-123
第一,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条件。被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考验时期,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期限。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
第三,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原处理机关为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机关,如果原处理机关撤销或合并,由撤销或合半后继续行使其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解除行政处分。
第四,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程序。②由受行政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汕头自考网
网友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