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汕头自考网 >> 串讲笔记 >> 管理类 >> 正文
  • 国家公务员制度串讲第六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受行政处分者改正错误的表现,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考察后提出解除行政处分的意见;原批准处分机关做出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将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和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并存入本人档案。 

    3.公务员行政处分中的权利与义务。P124-125 

    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中享有的权利:申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获知行政处分事实和原因的权利;申请复核、申诉的权利;接收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权利;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考验期满后,有申请解除处分的权利。 

    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处分中承担的义务:国家公务员违反纪律取得的财务,必须上交,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国家公务员违反纪律为自己和他人取得的荣誉、资格、职称或者待遇等,应当予以取消或者撤销;接受处分机关考验的义务;改正错误,不再违纪的义务。 

    4.公务员处分的原则。P116-117 

    ⑴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⑵适用行政纪律一律平等;⑶行政处分的轻重与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⑷惩前毖后,治病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汕头自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