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公务员制度串讲第五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 5.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6.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7.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
8.在工作中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9.给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批准的权限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0.给公务员记二等功,批准的权限是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11.给公务员记一等功,批准的权限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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