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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考政府经济管理概论笔记第十二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第十二章 社会性规制

  识记:

  1.社会性规制的概念;

  答:社会性规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以及环境保护和防止灾害为目的,对物品、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规制。

  2.社会性规制的一般目的;

  答:社会性规制的一般目的有:

  1.保证健康和卫生;

  2.保证安全;

  3.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

  3.社会性规制的基本方式;

  答:社会性规制的基本方式有:

  1.禁止特定行为;

  2.营业活动限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和范围;

  答: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是: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企业登记管理、合同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市场管理、经济检查等业务工作,采取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2.受理消费者提出来的申诉,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及时进行调解,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及时进行处理;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分割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4.督促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其职能。

  5.质量监督的概念;

  答:在我国,质量规制被称为质量监督,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对产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的活动。

  6.质量监督的性质;

  答:质量监督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执法,是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的政府机关,利用国家的权力和权威,依据法律、法律来行使的监察和督导,它具有权威性和威慑力。质量监督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不受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的限制,不受其他单位的影响和干扰,只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

  7.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答: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有:

  1.环境质量标准制度;

  2.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

  3.环境监测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三同时”制度;

  6.排污管理制度;

  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8.污染赔偿制度;

  9.限期治理污染源制度;

  10.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11.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领会:

  1.社会性规制的经济目的;

  答:社会性规制的经济目的有:

  1.提供公共产品;

  2.取缔非价值性物品;

  3.解决负外部性问题;

  4.缓解信息不对称。

  2.社会性规制的补充方式;

  答:社会性规制的补充方式有:

  1.资格制度;

  2.标准、认准制度;

  3.检查、鉴定制度;

  4.信息公开制度;

  5.收费补偿制度。

  3.日本社会性规制的形态;

  答:日本社会性规制的形态有:

  1.与公共性物品有关的项目:消防、环境保护、防止自然灾害以及文物保护等。

  2.与公共社会服务有关的项目:确保健康、卫生、提高教育质量、提高福利服务等。

  3.以对付非价值性物品为目的的项目:麻药取缔以及枪炮取缔等。

  4.以对付外部性为目的的项目:公害防产业灾害防止、劳动灾害防止和疾病防治、交通安全等。

  5.有关对付信息偏在的项目: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家庭用品质量表示法、食品卫生法、分期付款销售法等)。

  4.美国社会性规制的形态;

  答:美国社会性规制的形态有:

  1.美国的健康和安全保护;

  2.美国的环境保护。

  5.督促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

  答: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督促和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来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迫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8.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6.质量监督的方针;

  答:我国质量监督的方针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通过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和检验,实现对质量的宏观控制;提高商品和服务的总体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们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维护经济活动秩序和国家全局利益,为实现国家关于提高质量和效益的目标任务,为促进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

  7.质量监督的基本形式;

  答:我国质量监督的基本形式有:

  1.抽查型质量监督;

  2.评价型质量监督;

  3.仲裁型质量监督。

  8.惩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若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规定,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于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仿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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