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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学笔记第九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的机构

  1.我国建设部的城市规划局是国家对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的政府建设委员会下设城市规划处。

  3.在直辖市中,北京、上海市的政府设置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另设城市规划管理局。

  4.天津和重庆在市政府的城市建设委员会下设城市规划管理局。

  5.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多数地级市的市政府都设立了城市规划管理局。

  6.一般的县级市,由市政府的城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局设城市规划管理科。

  二、城市规划的实施

  1.对规划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主要包括:(1)对建设用地提出选址意见书;(2)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3)土地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检查和奖惩,包括:

  1)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停建。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泣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基本内容包括5点P256:

  1.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2.制定分期实施的开发计划

  3.基础设施,事业设施与生产设施,生活设施配套建设,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4.综合开发,调整产业结构,形成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5.保护有纪念意义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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