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学笔记第六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3)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3.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是临时性专门机构。
3)工作委员会,如:A法制工作委员会;B城乡工作委员会;C农村积极工作委员会等向人大常委负责。
4)综合性办事机构职责是处理常委会的日常事物。
5)研究机构主要职责是提供咨询服务。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直辖市和设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三节城市行政机关
一、市人民政府的性质、组成和领导体制
1.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城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和地位,直辖市和设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2.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3.市人民政府设有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1)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
2)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3)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
二、市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
1.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1.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是指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物的职能机构,称为局、委员会、科、办公厅等。
2.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包括:(1)综合经济管理机构,如: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2)专业经营管理机构,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外经贸等。(3)监督管理机构,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市国税局等。(4)社会管理机构,如:市民政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科委等;(5)国家司法机构,如: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等;内务管理机构,如: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局等。
3.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必须遵循需要、精干、法制、效能原则。
四、市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
第一点:现有城市政府职能和机构存在的弊端包括:
1.政企不分,城市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传送带经济和社会事务;
3.现有城市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
第二点: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目标是:
1.转变城市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2.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
3.深化城市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
4.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划分工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
5.按照依法制市、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城市行政体系的法制假设。
小结:以上的五个目标未能实现,原因是A目标不明;B产权不清;C方法不当;D法制不全。
第三点:城市政府职能变革必须坚持的原则:
1.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原则;
2.既考虑城市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的原则;
3.弱化微观管理,强化宏观管理的原则;
4.加强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节城市司法机关
一、市人民法院
1.市人民法院是市的审判机关,是指依法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审判案件时,实现两审终审。
2.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地位设置:
1)直辖市设市A高级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基层人民法院;2)设区的市设A中级人民法院、B基层人民法院;3)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设基层人民法院。
3.市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配备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法医、法警等。
二、市人民检察院
1.市人民检察院是市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2.市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地位设置:
1)直辖市设A市人民检察院、B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C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2)设区的市设A市人民检察院和B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不设区的市设市人民检察院。
3.各级市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若干人,配备一定数量的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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