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学笔记第五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一、市政体制的含义
1.市政体制本质是处理城市中的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是A规范城市内代议机构、B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以及C城市的国家机构上下级之间的各种法律、规章和惯例的总称。
2.我国市政体制的主要形式是A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具有广泛的A代表性和B民主性,拥有监督C一府两院的权力。
3.市政体制的核心是城市的权力在国家机构、政党组织之间的配置及其相互制约关系。
4.西方国家城市权力的中心在城市的商会。英国,市议会就是市政府,市议会独揽城市公共政策的决策权和执行权;美国实行市长议会制的城市,在决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方面,市长和议会相互制约。
5.我国城市权力的中心在中共市委,尤其在市委常委。
二、市政体制的内容
1.西方国家的城市立法机构在法律规定的事权范围内,一般都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我国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具有权拟定地方性法规。
2.市政体制内容中,城市的政党组织与国家机构、城市的代议机构与行政机构是两对基本的关系,共产党市委与城市的国家机构的关系是市政体制的主要关系;
3.市政体制必须法制化,核心是职权划分法制化,关键在于司法保障机制。
1)单一制国家,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市政体制;
2)联邦制国家,由州省宪法和法律规定市政体制。
三、市政体制与国家政体的关系
1.市政体制是国家政体在城市的延伸,国家政体的内容决定着市政体制的内容,形式与国家政体的形式相统一。
2.市政体制的内容和形式主要取决于国家政体,也受制于如生产力水平、自然地理条件、历史传统、民族风俗等具体的国情和市情,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3.市政体制具有巩固和发展国家市政的作用,因此市政体制是国家政体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政体的具体化。
四、市政体制的作用
市政体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点:
1.通过调整城市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增强统治阶级的团结,调动统治阶级成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2.通过协调城市的政党组织,代议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不断调整城市政权的组织形式。
3.过改革和完善城市政权的组织形式,巩固统治阶级在城市的统治地位。
第二点:
1.通过调整城市政权的组织机构,适应城市职权行使统治和管理职能的需要。
2.通过促进城市政权有效地行使统治和管理的职能,适应城市经济体制和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节西方国家的市政体制
一、西方国家市政体制的特点
1.西方国家市政体制形式多样化
1)英国市议会就是市政府。
2)美国市政体制的形式包括市长议会制、市委员会制和市议会经理制。
3)德国的市政体制除了美国的部分形式外,还有市议会参事会制、市议会监督委员会制等。
2.政党在城市的组织通过竞选,在市议会拥有多数议席,主导城市的议决权,当选市长,主导城市的行政权。
3.西方国家的市长、市议员一般分别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对自选民负责,并且相互制衡。
4.城市一般不辖区和县,市和县、乡、镇的政府是独立平等的地方政府,都直接受省、州政府的领导。
5.西方国家城市的利益集团比较活跃。
二、西方国家市政体制的类型
类型 实行国家、含义及特征 优缺点 市议会制 实行国家:英国各城市,加拿大多数城市及德国。 含义:是市议会兼行议决权和行政权,市议会就是政府。 主要特征: 1、 由市民直接选举的市议员组成城市议会。 2、 由市议会和名誉参议员选举一位市议会议长,即市长▲(但市长只有一些礼仪性的职权,没有政府工作的实权)。 3、 市议会的委员会相当于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委员会的类型:常设委员会(负责临时性事务);法定委员会(依法设立,处理特定事物);联合委员会(处理跨地区的共同性事业) 优点:A有利于维护市议会的权威性;B有利于市议会对城市管理的监督;C有利于减少议决机构与行政机构的矛盾,提高管理效率。 缺点:缺乏一个统一指挥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的、有实权的市长。 议会市长制 实行国家:美国部分小城市和少数大城市,称之为“弱市长制”;德国;日本。 含义:市的议决机构和行政机构分设,但市议会与市长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 主要特征: 1、市议员与市长由市民选举产生,市长不兼任议长。 2、市议会拥有通过预算、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权力,还拥有任免权、建议权、调查权。 3、市议会拥有通过不信任的议案而要求市长辞职的权力,市长在收到市议会不信任议案,如果10天内不解散市议会或解散后的市议会再次通过不信任案,市长就必须辞职。 4、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特别行政机关对市长和市议会双重负责,包括教育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公安委员会、固定资产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 优点:有利于市议会监督市政府的工作;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特别行政机关对市长和市议会双重负责,比较独特。 缺点:市议会对市政府工作不适当的监督,会降低行政效率。 市长议会制 实行国家:法国;美国多数的大城市,被称为“强市长制”;德国。 含义:市的议决机构和行政机构分设,但市长在与市议会的关系上处于优势地位;实行议行分设。 主要特征: 1、美国:1)市长与市议会分开,市长具有财政预算权、立法权、准司法权;2)在部分大城市“强市长制”演化出一种▲“首席行政官强市长制”(由市长任命一位首席行政官,他根据市长的授权,领导市政府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长负责,优点在于使市长能够集中精力处理重要问题)。 2、法国:1)市长由市议会从议员中选举,兼任市议会议长。2)市长有权主持市议会会议、拥有独立的立法权。3)市长在执行议会的决议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权力来源于市长的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市政府的首长,另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的代表。 优点:为城市管理执行系统的市政府有强有力的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首席行政官强市长制”是“强市长制”的健全,对大城市比较适用。 缺点:市长掌握大权,市议会的制约较弱,容易引起市长专权;若市长不尊重市议会,容易产生矛盾。 市委员会制 实行国家:美国中等城市。 含义:市委员会既是市议会,又是市政府,兼行市的议决权和行政权。 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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