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汕头自考网 >> 串讲笔记 >> 管理类 >> 正文
  •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一)第十三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论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

  合议制度。实行合议制度,可以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防止主观片面和个人独断专行。

  回避制度。司法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其目的在于防止办案人徇私舞弊或偏袒一方;

  陪审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

  审判监督制度。其目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尊严。

  论述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监督权。

  2.侦查监督权。

  3.执行监督权。

  4.立案监督权。

  5.公诉权。

  6.民事、行政诉讼参与权。

  阐明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上一页  [1] [2] [3]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汕头自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