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一)第十一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考点精析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的构想和方针的具体体现。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必须对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双重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无外国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的职权有:
A:领导权;B:执行权;C:行使部分立法权;D:批准决定权;E:人事任免权;
行政长官决策的咨询机构是行政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的特别行政职能部门。
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制度的内容有:
A:公务人员的任职资格;B:晋升;C:薪金与福利;D:退休制度;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主席及议员各有权利和义务。
立法会议员目前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但最终的目标是由普选产生。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A:具有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B: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C: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D:其他职权;
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是:
A:独立审判原则;B: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C:陪审制度原则(香港);D: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香港);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行使特别行政区审判权和终审权的司法机关。
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设立一套自成体系的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原则上实行终身制。
香港的执业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澳门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
我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时间是“1999年12月20日”。
我国领导人首次提出“一国两制”这一概念的时间是“1982年”。
我国作出“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规定的法律是“1982年宪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无国籍和外国国籍人士可以当选为“立法会议员”。
简述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中的地位。
1.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全权代表,对外代表特别行政区。
2.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一身兼二职的地方首长。
3.行政长官的职权也小于原香港(澳门)总督,只代表特别行政区而不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
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性质和职责。
1.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是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的职能部门。
2.廉政公署独立工作,不受政府部门的管辖干涉,直接对特别行政区长官负责。
3.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反贪污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还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年满“40岁”。
邓小平第一次提出‘一国两制’的概念是“1982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应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
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是在“1979年”。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决定任命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厅进行审议。
澳门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一般法官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根据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厅的建议,予以免职。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下列机构组成:
A:行政机关;B:立法机关;C: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做到的条件是:
A:依法宣誓;B:拥护基本法;
C:申报财产;D:廉洁奉公;E:在一定情况下辞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的机构有:
A:司;B:局;C:署;D:厅;
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下列职权:
A:制定并执行政策;B:管理各项行政事务;C: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
D: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E: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香港廉政公署设立的行政部门有:
A:执行处;B:防止贪污处;C:社区关系处;D:行政总部;
以下职务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的是:
A:财政司司长;B:廉政专员;
C:警务处处长;D:海关关长;E:入境事务处处长;
香港公务人员的晋升条件有:
A:行为良好;B:能力足够;C:经验丰富;D:学历相称;
立法会主席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
A:支持会议;B:决定议程和开会日期;
C:召开特别会议;D:召开紧急会议;E: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A: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B: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C: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D:破产或经法院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
E:未得到立法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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