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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一)第四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  第十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怎样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最主要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只要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精神正常的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广泛性。

  2.选举的平等原则;我国的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充分体现了我国民主的平等性;它还体现在选区的划分上;城镇各选区代表的人口数应基本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制度是和当代我国的经济、文化、民主的发展状况相适应。

  4.秘密投票的原则;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真正尊重了选民的意愿。

  总之,这些原则的制定,充分保证了公民或人民代表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证了选举出的人大代表能代表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第十四。从人大代表的地位和职权,分析《代表法》怎样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2.各级人代会开会期间人民代表的职权。

  1)可以参加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有权提出议案;

  2)参加本级人大的各级选举,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其他机关提出质询案;

  3)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

  4)有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各级人代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的职权。

  1)人民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2)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选举法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有什么规定?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对于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要求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用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3.对县级以上人代会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4.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案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或主任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或常委会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

  5.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对县级以上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代表会议或全体常委会议表决。

  6.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的选民通过;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代表须经各该级人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依法被罢免的代表,如果在人大担任职务的,其职务也相应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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