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简答题归纳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3)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14.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可诉性行政行为:
1)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2)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3)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行为;
4)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15.简述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特点。
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基础是对行政决定法律适用的审查;
16.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的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条件;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权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相应行政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支持的工作人员;
17.简述行政行为的涵义和特征。
(1)特征:
A:服务性;B:裁量权;C:单方性;D:强制性;E:从属法律性;
(2)涵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
18.简述管辖权移转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2)管辖权的转移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形式;移送管辖一般发生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形式。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管辖移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获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9.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和惩戒性)
1)行政处罚的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2)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20.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5)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对行政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21.简述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2.简述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1)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2)必须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并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3)必须事实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3.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政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收益性行政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
24.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
1)被告必须是经原起诉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如果没有被诉则不成为被告;
2)被告与原告处于对抗地位;一方面,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但同时,被告与原告又因相互抗辩、对立面存在;
3)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25.简述行政给付的一般程序。
(1)定期性发放的行政给付:
1)通常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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