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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年自考国际物流导论复习资料第二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9-11-12  来源:zikao365   点击数:  作者:本站整理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

  CPT是指卖方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其他额外费用也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6、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

  CIP术语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进行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总结:CIP=CPT+保险费=FCA+运费+保险费

  CIP与CIF的异同:

  相同点:价格因素构成(均运费、保险费)相似;卖方责任相似;均是装运地交货;都是装运合同;货物在途风险均由买方承担。

  不同点:使用范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不同;单证不同。

  (二)其他贸易术语

  1、EXW(Ex Works,工厂交货)

  EXW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EXW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2、FAS(Free Alongside,船边交货)

  FAS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完成交货义务

  3、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DAF指卖方在边境的具体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境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须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S下,卖方不仅负担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还要负担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附加险的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灭失,责任由卖方承担。

  5、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适用范围:只有当货物由海运、内河运输且目的港码头卸货时。

  6、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U术语中,卖方承担在进口国内的指定地点完成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但不包括办理货物进口所涉及的关税、捐税即进口时应交纳的费用。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发生的一切费用。DDU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7、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DDP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

  卖方是在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第四节 国际贸易合同磋商及履行

  一、合同的磋商

  (一)合同磋商的方式、含义、形式和内容

  1、合同磋商的方式

  商品交易磋商的方式有两种:与客户直接面谈;双方通过邮件、传真、网络等进行洽谈。

  2、合同磋商的含义及形式

  合同磋商又称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就买卖某种货物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洽谈,以求最后达成协议、签订合同的过程。合同磋商的形式:口头;书面;行为。

  3、合同磋商的内容

  合同磋商的内容,即订立贸易合同条款的内容,又称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分为:个别交易条件和一般交易条件。个别交易条件是主要的贸易条件,变动性大,每一笔交易都可能发生变化,如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的时间与地点以及货款支付方式等;一般交易条件的变动性小,相对较为固定,如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与方法、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

  主要的合同磋商内容:成交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货款支付方式、交货期等。

  (二)合同磋商的一般程序

  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贸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询盘

  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询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询盘的内容:成交条件,如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等,多为询问成交价格,也可向卖主索取估价单、样品。

  2、发盘

  (1)发盘的含义及性质

  发盘:指买卖双方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发盘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称谓要约。一向发盘发出后,对发盘人便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对方完全同意发盘内容,并按时大幅,表示接受,则合同双方合同关系成立,交易达成。

  (2)发盘的形式:发盘大多是由卖方提出,但极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由买方提出,由买方提出的发盘称为递盘。

  (3)发盘的构成条件:

  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

  2、表明承受约束的旨意。即承担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责任;

  3、交易条件必须十分确定,特别是主要条件必须确定;

  4、送达受盘人。

  (4)受盘的有效期:受盘的有效期:是指发盘供受盘人接受的期限,也是发盘人对发盘承受约束的期限。有效期有两种规定方法:

  1、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2、发盘中不明确规定有效期。

  (5)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的撤回:指一项发盘在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亦即尚未生效之前,由发盘人将其取消。

  发盘的撤销:指一项发盘在已经送达受盘人之后亦即开始生效之后,由发盘人将其取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规定: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可撤销;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

  可撤销的;或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6)发盘的失效

  发盘在下列四种情况下失效: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发盘人表示拒绝或还盘;发盘人对发盘依法撤回或撤销;法律的实施。

  2、还盘: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对还盘作再还盘,实际上是对新发盘的还盘。一笔交易有时不经过还盘即可达成,又是要经过一次甚至多次的还盘才能达成。还盘时,一般仅将不同条件的内容通知对方,即意味着还盘。

  3、接受: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并愿按这些条

  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既属于商业行为,

  也属于法律行为。

  接受的构成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表示接受可以用口头、书面声明或行为;

  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

  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逾期接受: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或称迟到的接受。

  接受的撤回:指接受生效之前将接受予以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公约》规定:接受准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如果撤回通知迟于接受送达发盘人,就不能撤回了。

  二、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程序: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装船)、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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