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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例集锦(23)
  • 发布日期时间:2007/2/24  来源:不详   点击数: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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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受理后,被诉人即派其法律顾问熊某向受案仲裁委员会申辩:申诉人周莱某是调入被诉人开办并主管的独立企业法人海龙服务部(集体所有制)并非被诉人本身的劳动者,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诉人的无理申诉请求。但是,被诉人没有独立人事权,未经其主管部门湖南省某某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在1990年将申诉人调至其设立的海龙服务部工作,行政调动手续不齐全,主要责任应在被诉人:加上申诉人工资关系亦在被诉人处。在法律上视为被诉人与申诉人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诉人未按其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其设立的海龙服务部人员编制等手续,使海龙服务部劳动者与某进出口总公司海龙公司劳动者在法律上不能分开管理,责任亦主要在被诉人。虽然申诉人工作岗位几经变动,但均是被诉人一手安排,并且均安排在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虽然有的办罢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但由于其没有独立人事权,也没有独立于被诉人的独立人、财、物,将其视为与申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既然申诉人事实上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申诉人自1990年调入被诉人处工作以来,被诉人从未按国家和地方相关工资增资晋级规定为其办理正常政策性增资升级,享受其它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于法无据,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原则”,应当纠正。此外,被诉人末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标难为申诉人投并老保险和待业保险,亦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应立即为申诉人补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当然,被诉人在《劳动法》颁布后一年仍末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包括申诉人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应立即予以补签。

  「仲裁结果」

  1、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关系成立,双方应立即补签劳动合同,由被诉人安排申诉人适当工作,与其他同等条件员工同等对待,享有同等待遇;

  2、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申诉人补办申诉人自1990年调入被诉人处工作以来的政策性工资增资晋级手续,井按调整后的标准补发申诉人工资,

  3、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诉人办理相关劳动保险手续(个人承担部分由申诉人负担);

  4、申诉人外出负伤定性问题由被诉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一个星期之刚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工伤行政确认手续;

  5、本案仲裁费600元(其中受理费20元,处理费580元)由被诉人承担。

  「经验教训」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些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开展多样化经营,一个企业泌人内设机构同时又申办一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我们应当从其是否真正具有承担独立法律责任的独立人、财、物来揭开其面纱,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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