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例集锦(19)
- 发布日期时间:2007/2/24 来源:不详 点击数: 作者:佚名
夫妻在民事经济法律上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人格及责任各自独立,申诉人对其丈夫所欠被诉人贷款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被诉人仅凭张某系申诉人丈夫,就停止申诉人的营业员工作,并扣发工资等等,其做法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立即纠正。其次,申诉人为了偿还丈夫所欠被诉人的货款债务,在征得被诉人原领导同意后外出挣钱偿还其丈夫欠款,并已实际偿还一部份,将其行为认定为旷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因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①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可以除名”显然不适用于申诉人熊某。虽然申诉人离开被诉人外出长达两年之久,但是在被诉人违法停职停薪,勒令偿还本不该她还的贷款后又取得原被诉人领导同意后进行的,不是她本人不愿上班,而是被诉人不让她上班,所以,被诉人作出的除名处理是有停上述规定的,应当撤销,而且这两年的所谓“旷工”时间,工资亦应当补发。此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②(劳办发[1994]47号)第2条规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有旷工行为,企业应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时予以处理。若企业未及时处理,而职工已达到退休年龄,则企业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即使申诉人那两年是在旷工,由于企业未及时对其作除名处理,而在其超过退休年龄后才给除名处理,也是违反该条规定的,处理自然也是无效的。
「仲裁结果」
l、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
2、被诉人应及时申诉人补办退休手续;
3、补发申诉人全部被停发的工资;
4、本案仲裁费250元由被诉人承担。
「经验教训」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依法享有惩戒权,但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即证实劳动者犯错误之时起一般处分三个月,开除处分五个月内,否则用人单位就丧失处分权。同时,对犯错误职工应当依法在其终止劳动关系前及时核实,对已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如离退休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就不再享有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法律索引」
①②全文见《劳动法及配套法规案例精选(1995)》,第275页,第600页,中国商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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