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例集锦(16)
- 发布日期时间:2007/2/24 来源:不详 点击数: 作者:佚名
认定具有劳动合同效力。第一被诉人在自己提出辞职未获批准之前就到第二被诉人处工作,与其建立劳动关6,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被诉人在接到申诉人关于第一被诉人尚未与申诉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后,仍是坚持招用第一被诉人依法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
1.第一、第二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录用第一被诉人所支付的费用141935.30元(购房费125800元,质量保证金10000元,办理手续费515元,人才交流及调动差旅费590.30元,择校费5030元),因第一被诉人违约直接经济损失44005.20元,两项合计185940.5元,第二被诉人连带赔偿份额为70%,即130158.35元。
2.本案仲裁费3000元由申诉人负担200元,第一、第二被诉人各负担1400元。
劳动者应当尊重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等协议文件,不得无故提前毁约,辞职亦要依法进行。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让应聘劳动者出示待业证件或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不能用用尚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故意挖人“墙脚”,否则,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份额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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