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十六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6-8-23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一、保护范围:
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效力范围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而外观设计的效力范围是专利权保护的新设计。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1、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结构和性能的产品,而不问该产品是以什么方式制造的。
2、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专利侵权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实施专利的行为。(直接专利侵权行为)。
(一)特征:
1、行为人擅自实施了他人的专利。
2、行为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既无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案例)
1、专利权有效原则。
(1)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
(2)实施的专利受法律保护。
(3)如行为人所实施的对象,只是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该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前,不发生专利侵权问题。
2、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3、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
4、全面覆盖原则。(重)
5、等同原则。(重)
6、禁止反悔原则。
7、多余指定原则。
(三)假冒他人专利(直接专利侵权行为):
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的产品上擅自标注他人专利权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标记权。具体表现: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四)间接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的对象仅限于专用品,而非公用品。
我国专利法对此未作规定,但行政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处理有该类行为:
1、故意制造、销售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
2、未经授权或委托,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3、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三、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一)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侵权的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请求,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共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各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如调解不成,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后,当事人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在专利侵权纠纷产生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既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请求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1、专利纠纷一审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中院;最高院指定中院。基层法院和其他中院不能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2、地域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2)赔偿损失。
(3)消除影响。
2、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罚款、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对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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