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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第二十七章
  • 发布日期时间:2006-8-23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第二十七章:植物新品种权(选、简)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保护:《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协定》。《保》允许其成员国采取专门法或专利法或两者并用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世界多数国家通过制定特别法保护植物品种。我国规定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颁布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及限制:

  (一)植物新品种要受到保护,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性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己知品种的名称区别。

  (二)品种权的内容: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三)品种权的归属: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申请权属该单位。

  2、非职务育种,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3、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4、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5、品种的申请权可依法转让。

  (四)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作用。2、强制许可使用。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程序:

  植物新品种完成培育后,必须由完成植物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或其受让人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

  四、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保护期限:藤木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品种权人应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品种权的终止: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

  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

  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交纳年费。

  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权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依他人书面请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植物新品种予以更名。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五、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2、假冒授权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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