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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例集锦(16)
  • 发布日期时间:2007-2-24  来源:不详   点击数:  作者:佚名
11 政府解除教师的劳动合同

  「案例名称」

  政府解除教师的劳动合同

  「案由」

  申诉人:李某,男,22岁,汉族,系某市内燃机配件总厂于弟学校教师。

  被诉人:某市内燃机配件总厂。

  法定代表人:毛某,系某市内燃机配件总厂厂长。

  申诉人李某于l 996年3月15日接到书面通知,限期5天内到某市机械冶金局报到,否则后果自负。申诉人不服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1994年8月3日,李某从该省第一师范学校毕业,分到被诉人处工作,担任语文老师;1995年7月,某市内燃机配件总厂及其下属单位,包括附属子弟学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李某与总厂签订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于同年8月29日送市劳动局办理了签证手续。1995年底,当地市政府决定将一部分企业附属学校与驻地学校联合,以减轻企业负担。l 996年1月23日,某市机械冶金局、某市内燃机配件总厂与驻地区政府达成将其附属于弟学校与区属红星中学合并成区第三中学的协议。同年3月15日,总厂根据协议突然宣布解除附属子弟学校李某在内39名教师中l 8名非转干合同制教师的劳动合同,并当即书面通知被解除合同的教师,发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每人800元解职费,并要求李某等18人5天内到市机械冶金局人数科报到,重新分配工作,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干部合同制教师则转到合并成立的区第三中学继续行教。3月18日,除李某另外17名合同制教师到市机械冶金局报到,都被安排到一家与当地一村办企业联营办的造漆厂上班。李某不愿意下企业三班倒干活,向学校总厂和文管局要求与干部合同制教师同等安排到教师岗位上工作,但均以附属子弟学校合并是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决定的,是政府行为,李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又是共产党员,应当服从主管局的组织安排,别人能去当工人,就你一个人不行为由拒绝李某请求。于是,李某于4月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天,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收到当地区政府和市机械冶金局的书面要求:李某等18人是成建制调动工作,不届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驳回其中诉。不予立案。

  「分析意见」

  本案最终由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我争议予以受理。仲裁庭认为,双方依法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签证手续,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履行期间,没有法定理由或约定事项,双方不得把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内容,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总厂不能以要服从地方政府和主管局的正常工作调动为由,强行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早在1994年就发出222号文明确规定: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更改。……如职工本人或企业有一方工双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不能作出强制调动的决定。二、如果因上述问题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

  ■ 12 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

  「案例名称」

  劳动者不得随意“跳槽”

  「案由」

  申诉人: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管理局办公家主任,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一被诉人:赵某,男,汉族,原某管理同副总工程师,直属船厂厂长,现任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第二被诉人:某船舶制造责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某,系某船舶制造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申诉人某管理局聘任的直属船厂厂长第一被诉人赵某就任不到一年,在本人及家属办好调动手续后,子1997年5月12日向申诉人提出辞职,被申诉人拒绝后,前住第二被诉人某船舶制造责任有限公司应聘,担任其董事、副总经理,使申诉人直属船厂生产无法进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055.20元,申诉人请求裁决第一被诉人赵某赔偿申诉人因全家调入造成的经济损失141935.30元;裁决第一、第二被诉人赔偿因第一被诉人擅离职守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2055.20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调查核实情况」

  1996年4月30日,申诉人发函某市化工局商调第一被诉人来申诉人直属船厂工作,并经省人事厅调令批准调入。5月9日,申诉人任命第一被诉人为申诉入副总工程师、直属船厂厂长;8月8日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正式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1997年1月22日,申诉人聘任第一被诉人为高级工程师。在调动第一被诉人的同时,申诉人将第一被诉人妻子王某调入申诉人处工作,并购买当地一套116.12m2公寓给第一被诉人居住。此外,申诉人还出资5030元择校安排第一被诉人儿子进某重点中学就读。任职期间,申诉人严格按与第一被诉入签订的《责任书=规定实际履行了包括20万元/年启动资金在内的生产、经营、人事管理工作的相关义务,第一被诉人亦按其与申诉人《责任书》约定为直属船厂付出一定努力,完成丁《责任书》中年度生产经营目标。1997年5月12日,第一被诉人向申诉人提交辞职报告,同月13日,申诉人答复第-'被诉人“不同意你本人的辞职请调要求,你1996年8月8日与管理局法人代表共同签订的任期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1996年5月至2000年5月不得提出调离或辞职。5月9日, 申诉人致函第二被诉人”我局末接受赵某的辞职,也请贵公司考虑我局意见,不接受赵某到你公司任职。若赵某在未与我局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到贵公司任职成为事实,我局将依法提起诉讼,索赔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5月26日,第二被诉人任命第-'被诉人为该公司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第一被诉人已实际担任第二被诉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第二被诉人1997年6月付支第一被诉人工资1500元、7月支付900元工资。第一被诉人离职后,申诉人对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某审计事务所进行了审计签证。该审计事务所出示(97)第382号审计报告确认直接经济损失105940.50冗。 申诉人为离调第——被诉人来其光属船厂工作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为第一被诉人顺利开展工作创造丁条件,在调动第一被诉入的同时,将其要调入申诉人处工作,将其儿子安排在重点中学就读,并为其购买商品房,付出了相当代价。申诉人直属船厂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工作尚未完成,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签订的《责任书》,虽末彰明劳动合同,相应的条款亦不完善,但其中相关条款是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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