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问答题和选择题
- 发布日期时间:2007-1-14 来源:自考365 点击数: 作者:佚名
二、工作职责
概括为提案、审议、调研三项。(详见P82-83)
第六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组成、任期、职权
1.地位: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2.乡、民族乡、镇每届任期三年,其余为五年。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15项职权可归纳为五方面:保证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保护权。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工作程序
要点:1.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2.县级以上人大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县级以下无人大常委会)
3.本级人代会议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提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5人以上联名。(国家是30以上联名)
第二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地位、组成、任期、职权
要点:1.名额: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千万的省不超过85人
设区的市、自治州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
县、自治、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1人至23人(历届考过)
2.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每届任期5年。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较大城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选择)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程序
1.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人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2.提案:县级以上,提案5人以上联名。县级,3人以上联名。
3.质询:县级以上,5人联名,县级,,3人联名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多选)详见书P93
第三节 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县级人大不设类似政法财经等专门委员会,但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二、专委会职责(不需记忆,知道全国人大的即可)
专委会的性质是常设机构
第四节 坚持和晚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重点)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的主要区别
1.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
资产阶级意会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人民长期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2.法律地位不同
西方:议会作为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同意行使国家权力,且具有唯一性和最高性。
3.与政党关系不同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任何别的政党都不能代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在中国不存在通过竞选各党轮流执政的问题。在中国只有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区别,没有执政党和反对党的区别。
西方国家政党与议会的关系,主要是通过议会选举来确立的。划分为执政党和在野党。
4.人民代表和议员的区别
1)选举方式:西方国家议员大多通过竞选产生,而我国人民代表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2)阶级基础:我国: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
西方:行使上是代表选民的,但实质并不代表它是选民的代表。,议员是转职的,另外从代表性上来看,美英等国议员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集团。(阿尔蒙德提出)
5.组织行使、组织机构不同
1)议会体制有一院制(中国)、两院制(欧美)等。
2) 西方议会由议员、议长、委员会、议会党团、工作机构、国家元首组成。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值得得到了加强和完善?(简答)
详见书P103页,共五点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择)
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优势和作用?(论述)
详见书P104-105
第七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
一、国家元首概述
国家元首的性质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
在君主制政体国家,元首一般经世袭产生,实行终身制。
在共和制政体国家,由选举产生,实行限任制。
四种选举方式:1.由立法机关(议会)选举产生,2.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国)3.通过选举团选举产生(美国),4.由混合团体产生(德国)
三种类型:1.总统制国家,(美国)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领导政府
2.议会制国家,(英德等),既有元首,又有政府首脑,只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虚位元首)
3.议会制总体制国家(即半总统制)(法国,俄罗斯等),总统是国家元首,行使大部分国家行政权,并有权通过议会任命政府首脑,掌握主要国家权力。
国家元首还有单一元首和集体元首(瑞士)之分。
二、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演变
1.中央任命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1949年9月,《共同纲领》规定
2.1954年宪法规定设置国家主席,这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独立的国家机构,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觉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宪法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3.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不设置国家主席
第一部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分别由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1978年宪法,规定原国家主席行使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
三、恢复国家主席制度(简答)
详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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