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例集锦(20)
- 发布日期时间:2007/2/24 来源:不详 点击数: 作者:佚名
「案例名称」
停发退休金
「案由」
申诉人:宋某,某某机械设备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某机械设备公司。
申诉人因其子承包款未及时上交被停发退休金,不服申诉。
「调查核实情况」
1994年10月28日,宋某与某某机械设备公司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协议,协议规定:承包期一年,从1994年10月29日至1995年10月29日;承包期内,宋某每月上交承包利润1500元,全年累计18000元,协议签订后15日内一次交清9000元,另9000元最迟在协议期满前15日内交付;承包期内宋某享受厂方劳保福利待遇和政策性工资调级;如果宋某未按协议上交承包利润,则不发工资。l 994年11月3日,宋某按协议上交9000元。次年10月lo日,宋某在广西北海市销售公司产品,贷款未能按售货合同收回,电告公司请求延期上交承包利润,并要求公司如不同意本人请求务必电告本人,以便另想办法,公司末回电,宋某以为公司同意延期上交,就继续停留北海,偿收贷款。11月7日晚,宋某回到公司,才得知:他10月11日加急电报送到公司人事部部长杨某手中后,杨某并未报告总经理,而径自通知财务科,宋某l 994年5-10月份未领工资扣留,同厂退休的宋某父亲每月的退休金485元也一并从10月份停发,直到宋某欠交9000元能相抵销。宋某回公司后向总经理反映,认为公司行为不近人情。11月10 B,宋某回车间上班;12月6日,厂部发工资,宋某工资及其父退休金又全部抵作宋菜应交承包利润。当其父前往公司办公室质问原委时,总经理居然回敬,于愤父还,天经地义。宋父不服,以宋某早巳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人二人均是《劳动法》上独立的权利主体,公司不得以父子同在一个用人单位,搞所谓的子债父还;用人单位按时支付离退人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是其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和拖欠,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立即补发被克扣退休金,并赔礼道歉。公司则答辩申称:公司暂扣其退休金不是本意和目的,真正的意图是以此敦促末某尽快按承包协议交清承包利润,并请求仲裁庭追加宋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分析意见」
用人单位对其离退人员有按时发放足额离退金的强制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能支付而拒绝支付、克扣和拖欠。被诉人以申诉人与第三人系父子并在同一用人单位为由,就在第三人(儿子)能按约上交承包利润时就直接扣发申诉人(父亲)依法享有的退休金),纯属一种“株连”行为于法无据,应当纠正。同时,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第三人末某)未完成内部承包协议规定的承包任何或定额而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为根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①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结果」
l、第三人宋某上交所欠承包利润9000元,厂方补发其1995年5月至1996年3月的工资6750元(15×450元/月);
2、被诉人补发申诉人宋某之父1995年lo月至1996年3月的退休金7275元《l 5×485/月),并赔偿其补发退休金总额25%即1091.25元经济损失;
3、本案仲裁费540元,由被诉人负担450元,第三人承担90元。
「法律索引」
①全文见《劳动法及配套法规案例精选(1995)》,第621页,中国商业出版社。
■ 05 停薪留职人员能否享受劳保福利待遇
「案例名称」
停薪留职人员能否享受劳保福利待遇
「案由」
申诉人:林某,女,28岁,汉族,湖南省某县纺织印染总厂挡车工。
被诉人:湖南省某纺织印染总厂。
法定代表人:江某,系湖南省某县纺织印染总厂厂长。
1996年3月8日,申诉人林某以被诉人湖南省某县纺织印染总厂拒不报销其计划内生育小孩而支付的住院费、检查费、接生射、医疗费26862.72元,向当地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对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进行特殊保护。
「调查核实情况」
1989年11月,申诉人林某参加某县劳动局主办的被诉人某县纺织印染总厂纺织女工统一招工考试,次月18日被正式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5年4月18日,申诉人看到同车间女同事停薪留职下海做服装生意赚钱不少,亦向总厂劳资科申请停薪留职,劳资科科长贺某某当即表示,总厂刚接到一批来料加工订单,总厂正缺人手,请林某还是不申请为好。但是申诉人提出,同厂贾某某、钱某某等人亦在年初被批准停薪留职,为什么总厂不能一视同仁。于是,林某与被诉人签订了为期二年的书面停薪留职协议,协议规定:林某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每月向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180元;停薪期间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申请退职;停薪留职期满要回单位工作应在期满前30天申请;林某不能按协议约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时,单位有权作自动离职处理,等等。同年5月1日,申诉人在某县桥头大市场临桥租赁一家面积14m'铺面卖时装,月租金4800元;哪知,此时林某已有身孕,而且还是双胞胎s 8月1日起,林总身体不适,妊娠反应过大,多次到当地人民医院妇产科急诊室留观;10月4日,林总被迫关门歇业,回家休息,所购时装降价作一次性处理,加上门面转租损失,蚀本近四万元;1996年4日,林某住院待产,生产中大出血,医院作剖腹产,产后又再次大出血,继续住院抢救10天才脱离危险,到同月27日出院时,林总已总计花去检查费、住院费、接生费及医疗费26862.72元,家庭经济陷人困境。同时,林某丈夫陈某所在单位某县供销合作联社经营困难,从1995年lo月起每月只发基本工资220元,林某家庭举债近五万元,小孩扶养成为家庭沉重负担。1996年春节前不久,林某向某县总工会申请特困补助,请求工会组织每月解决100一200元作为林某家庭生活费,当总工会法律顾问处袁某某律师知悉林总停薪留职情况,向林某指出:按照《劳动法》、《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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